TAIWAN MAHASANDHI CENTER
台灣瑪哈桑地大圓滿佛學會
台灣瑪哈桑地大圓滿佛學會 TAIWAN MAHASANDHI CENTER

傳承自不丹崗頂寺貝瑪林巴伏藏王之正統教法
在崗頂祖古仁波切的慈悲指引下,於台灣弘揚大圓滿甚深法教
推動佛法實修、翻譯佛學經典、促進國際宗教交流,利益一切眾生

✦ 創會發起人招募 ✦
MISSION & PURPOSE

宗旨與任務

🪷

教法實修

舉辦大圓滿教法之聞思修共修、講座、研習與各類法會,引導修行者深入大圓滿見地與禪修。

🌐

國際交流

辦理藏傳佛教文化、學術、寺院及法脈交流,護持海內外清淨法脈傳承寺院,連結崗頂法王的全球法脈。

📜

典籍翻譯

翻譯、研究、編印、出版及推廣藏傳佛教經典、論典、大圓滿教法及相關佛教文化出版品。

🤲

公益慈善

舉辦公益慈善、社會關懷、生命教育及急難救助等公益活動,實踐菩提心,利益社會大眾。

崗頂寺 · Gangtey Gonpa · Bhutan
貝瑪林巴傳承 · 大圓滿教法祖庭
SPIRITUAL GUIDE

直屬指導上師

崗頂祖古仁波切 H.E. Gangteng Tulku Rinpoche
H.E. GANGTENG TULKU RINPOCHE
H.E. GANGTENG TULKU RINPOCHE
崗頂祖古仁波切

崗頂祖古仁波切為五大伏藏王之一——貝瑪林巴(Pema Lingpa)第九世身化身,是不丹寧瑪派極具權威的傳承持有者,亦是智慧輪(Yeshe Khorlo)全球弘法事業之精神領袖。

台灣瑪哈桑地大圓滿佛學會由仁波切親自指示成立,以弘揚大圓滿(Mahasandhi)教法為核心使命。本會直屬仁波切指導,與不丹崗頂寺(Gangtey Gonpa)保持緊密連結,為崗頂法王全球法脈之正式成員。

仁波切長年於不丹、台灣及世界各地弘法,其教法以大圓滿(Dzogchen)的立斷頓超修持與貝瑪林巴伏藏傳承的甚深法教為核心,廣受全球修行者敬仰與依止。

Pema Lingpa Lineage · Nyingma · Bhutan
ESTABLISHMENT PROGRESS

籌備進度

01

創會發起人招募

已完成全台 7 大縣市之核心成員招募,共同奠定全國性法人基石。30 位創會發起人名冊已完成建置。

✓ 已招募完畢
02

向內政部申請籌組許可

備齊發起人名冊、章程草案及相關文件,正式向內政部遞件申請「全國性社會團體」立案許可。

✓ 已正式提出申請
03

召開發起人籌備會議

召集全體發起人舉行第一次籌備會議,選出籌備委員,審定章程草案與年度工作計畫。

待啟動
04

召開成立大會

依法召開成立大會,選出第一屆理事會(9 位)與監事會(3 位),正式宣告協會成立。

待啟動
05

完成法人登記 · 正式運作

取得法人登記證書與統一編號,開立協會正式帳戶,展開正式對外弘法事業。

目標達成
FOUNDING MEMBERS

創會發起人 · 限量專屬禮遇

✦ 限額 30 名 · 額滿即止 ✦
🫧

殊勝結緣甘露

贈予「七世婆羅門嚐解脫甘露丸」三顆(市值 NT$3,000)。第 36 名起轉為結緣一顆。

📜

永久創會名錄

姓名永久登載於台灣瑪哈桑地大圓滿佛學會「創會發起人功德名冊」,留存傳承史冊。

🔔

VIP 法訊優先權

仁波切來台法會、灌頂、閉關之第一順位優先保留名額,不受公開報名限制。

🎁

終身護持禮遇

未來參加佛學會課程、購買內部結緣法器與出版品,享 95 折護持優惠。

入會費用說明

項目創會發起人(限 30 名)
入會費NT$ 1,000
首年常年會費NT$ 1,000
合計(立案開辦基金與首年會費)NT$ 2,000
入會結緣甘露丸七世婆羅門嚐解脫甘露丸三顆(市值 NT$3,000)
課程 / 結緣品折扣95 折
法訊優先順位第一順位
永久創會名冊登載✦ 享有

💳 入會費匯款資訊

銀行土地銀行
代碼005
帳號038005122926
戶名劉耿豪(籌備處財務組)
※ 匯款後請於報名表單填寫帳號後五碼,財務組將以 LINE 個別確認。正式立案後補開正式收據並轉入協會公款帳戶。
ORGANIZATIONAL CHARTER

台灣瑪哈桑地大圓滿佛學會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本會名稱為台灣瑪哈桑地大圓滿佛學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全國性社會團體,以依止具德上師,修學藏傳佛教寧瑪派貝瑪林巴伏藏傳承及大圓滿教法,推動佛法聞思修實踐,辦理佛學經典翻譯、佛教文化交流及公益慈善事業,利益社會大眾為宗旨。(法脈傳承簡介、指導上師簡介及指導上師所屬教派傳承法座推薦函等資料詳如附件。)
第 三 條本會之任務如下,並依相關法令規定推動及執行:
一、弘揚藏傳佛教寧瑪派貝瑪林巴伏藏傳承及大圓滿教法,辦理佛法聞思修之共修、講座、研習及各類法會。
二、辦理藏傳佛教文化、學術、寺院及法脈交流,護持海內外清淨法脈傳承寺院,促進國際佛教文化交流。
三、翻譯、研究、編印、出版及推廣藏傳佛教經典、論典、大圓滿教法及相關佛教文化出版品。
四、舉辦公益慈善、社會關懷、生命教育及急難救助等公益活動。
五、其他符合本會宗旨及相關法令規定之事項。
第 四 條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 五 條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六 條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轄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二章 會員、理事及監事
第 七 條本會會員及會費分類如下:
一、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對大圓滿教法有修學熱忱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個人會員;入會費新臺幣壹仟元整,於會員入會時繳納;常年會費壹仟元整。
二、贊助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且贊助本會經費、資源之個人或團體,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通過後,為贊助會員。
第 八 條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
贊助會員、榮譽會員、學生會員,無前項權利。
第 九 條本會理事及監事,任期四年。
第 十 條本會置理事 9 人(含常務理事 3 人,其中 1 人為理事長)、候補理事 1 人。
常務理事,由全體理事互選之。
理事長,由全體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之。
第十一條本會置監事 3 人(其中 1 人為常務監事)、候補監事 1 人。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第十二條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兩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經理事會審核通過者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
第十三條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四條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死亡。
二、喪失會員資格者。
三、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十五條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六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會員代表)人數超過 300 人以上者,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合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與理事、監事相同,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十七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買賣、轉讓或他項權利設定等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八條本會理事、監事,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候補監事,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十九條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 1 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 1 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 1 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二十一條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 1 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 1 人代理之。
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 1 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二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三條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 1 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 1 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四條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五條本會置秘書長 1 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提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六條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七條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 1 人,名譽理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八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 2 種,由理事長召集之,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 15 日前通知全體應出席人員。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 1 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得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召集之,簽到及表決方式則配合電子化設備功能辦理。但涉及選舉、補選、罷免事項,應以實體集會方式辦理。
第二十九條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 1 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 1 人為限。
第 三十 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三十一條理事會每 6 個月至少舉行會議 1 次,監事會每 6 個月至少舉行會議 1 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 7 日前通知全體應出席人員,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二條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
理事會議、監事會議及理監事聯席會議得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召集之,理事、監事出席各視訊會議,視為親自出席,簽到及表決方式則配合電子化設備功能辦理。但涉及選舉、補選、罷免事項,應以實體集會方式辦理。
理事、監事連續 2 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三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
二、常年會費。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三十四條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
本會於會計年度開始前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及收支預算表,並於年度終了後 3 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上年度工作報告及會計報告,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連同當年度工作計畫及收支預算表,提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報主管機關備查。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可先經本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或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事後提報大會追認後,再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三十五條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本會解散之清算人選任及財產清算程序,如本會經法人登記,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民法之規定辦理;如本會未經法人登記,應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辦理,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無法決議時,由理事長擔任清算人,並準用民法清算之規定。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七條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施行,並報主管機關核備,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八條本章程經本會○年○月○日第○屆第○次會員大會通過。
本章程依中華民國內政部《全國性社會團體組織章程範本》為骨架擬定,符合內政部社會團體立案規範。本會嚴格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所有發起人個人資料及身分證影本,僅供內政部立案審核使用,絕不作為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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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y the Dharma flourish for the benefit of all beings.
願教法廣傳,吉祥圓滿。
創會發起人 吳煦栩 敬邀